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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加了新内容
责任编辑: 市人大办公厅秘书二处        时间: 2017-10-12 13:30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自8月23日提交审议以来,征求了多部门意见,在草案修改稿中又新加了不少内容。

  家庭赡养方面

  《条例》规定:

  “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

  非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年累计不超过5日的护理假。”

  建立失踪老人机制

  《条例》规定:

  “政府应当建立失踪老人寻找机制,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应当为寻找失踪老人提供帮助。”

  “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防走失手环等防走失物品。”

  保护老人权利

  《条例》规定:

  “老年人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有关部门、组织应当为其创造条件。”

  加强打击针对老人的诈骗

  《条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和服务。定期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

  “加大对无证营销老年人商品以及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并予以曝光。对在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时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预防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救助和照顾失独老人

  《条例》增加了对失独老年人给予救助和照顾的内容

  “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的失独老年人,可以入住公立养老机构,其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失独老人死亡后,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作者:尹明 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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