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那么备案审查工作是如何开展的呢?下面,小编先给大家举个例子。
2017年5月,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4位学者联名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七个省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于2017年9月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类似的控制措施和处罚处分处理规定作出修改。目前,部分地方已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在近期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且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或将成为一项制度性安排固定下来。
首晒备案审查工作成绩单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12月上旬,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行政法规6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647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法规137件,司法解释128件。2017年度,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89件。
在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采取依申请进行的审查、依职权进行的审查、有重点的专项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研究工作。
依申请进行的审查情况
依申请进行的审查,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
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
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
其中
2013年62件,
2014年43件,
2015年246件,
2016年92件,
2017年1084件。
审查建议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即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有1206件,占79.0%。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1206件审查建议中,建议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24件,占2.0%;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66件,占5.5%;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1116件,占92.5%。
依职权进行的审查情况
依职权进行的审查,是指依据法律赋予的备案审查职权,主动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研究,亦称主动审查。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60件行政法规、12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审查发现5件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其他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有重点的专项审查情况
有重点的专项审查,是为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配合重要法律修改、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或者回应社会关注热点,有重点地对某类规范性文件开展的集中审查。
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针对部分地方出台“雷人法规”突破法律规定、损害法律尊严,少数地方规定的预算审查监督内容超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部分地方涉税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个别地方没有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地方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等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开展专项审查。
强化监督检查“问题”文件
12月2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所取得的积极成效予以充分肯定,并就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而在这之外,还有一些打“擦边球”的文件,看起来不像个规则,比如纪要、通知等,实际上却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具有立法性质,但并没有审查到,仍然游离在备案审查制度之外。
任茂东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主动加大对“一府两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任茂东说,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实际上,目前主动审查还显得不够,建议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应积极加以推进,尽快解决‘立而不备’‘备而不审’等现象。”
车光铁委员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完善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适当推动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关口前移,实现同上级行政审查有机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有效促进备案审查扎实有效开展。
备案审查制度,正在成为普通公民直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渠道。未来备案审查制度将如何完善,还将出台哪些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报告时称,下一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和“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的要求;对于存在违宪违法违规问题的,坚决予以纠正,防止久拖不决,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制定统一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强化制度刚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