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废止9部政府规章,与国家废止的相关法规进行衔接。旧的废止了,今后按此类法规的最新规定执行。
废止的9部省政府规章:
(一)《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省政府令第4号,1998年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
(三)《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5号)。
(四)《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3日公布,2006年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
(五)《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4号)。
(六)《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6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
(七)《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年省政府令第6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修正)。
(八)《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17号,2006年省政府令第6号第一次修正,2009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二次修正,2013年省政府令第4号第三次修正)。
(九)《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1号,2012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省政府令第3号第二次修正)。
(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董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