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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宏传:从立法上为失独家庭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 市人大办公厅秘书二处        时间: 2018-06-22 19:11

  现   状

  失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二是独生子女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成年独生子女的患病,意外伤亡,严重威胁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失独家庭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情感和精神寄托上,面临着很大的空虚和孤独感,因此当独生子女父母“失独”后,政府和社会应当及时填补“空缺”,让这个特殊群体感受到失独不失爱,失独不失望,失独不失心。

  分   析

  公民响应和支持国国家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但由于意外和难以改变的各种因素,致使家庭失去独生子女,从制度层面进行特殊关爱,是他们理应获得和享受的权利,是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有益补充机制,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必然要求。针对这个特殊群体,目前全国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行扶助。如北京市的“暖心计划”,将为每位失独老人购买涵盖养老、医疗、意外险、人寿险、女性安康险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但因对“失独家庭”补助的标准不统一,财政支持力度不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依据,各地方政府补助的随意性很大,缺乏制度上的保障等原因导致问题不能根本性的解决。

  建   议

  建议制定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条例,从立法上提供保障

  成立专门机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对全市“失独”家庭总量进行排摸统计,充分掌握“失独”家庭的有关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充分考虑失独者的利益,从以人为本出发,完善社会化的养老机制,建立专门的“失独”家庭保障条例,作为我市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

  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保险等措施,完善保障体系

  建议政府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用于建立专门的“失独”家庭关怀基金,让“失独”者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生活保障都有制度性扶助。

  建议政府引入保险模式,由政府每年为这些“失独”家庭购买一定金额的综合或专项保险,当被保险人到达一定年龄或发生状况时,可从保险公司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又可减轻政府的负担。

  调整现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助政策,将对独生子女的补贴转化为独生子女保险。投保对象为出生满30日~16周岁的独生子女。当发生独生子女意外身故、重大疾病等情形时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及自愿者建立民间救助体系,如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对失独家庭进行心理和经济各方面帮助,帮助失独者获得正式的社会支持。“失独”者需要社会关怀,建议政府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关注“失独”家庭问题,从日常照顾、心理疏导等方面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关注、关怀。特别是社区应该为“失独”家庭提供以归属感为核心的心理支持;学术界应该加强对失独家庭问题的专门研究,为政府和相关部门高效的应对措施和策略提供咨询;媒体方面可以设置专门的电视栏目和新闻版面来介绍该群体的生活状态和各方面的需求等;大学生志愿者、义工和社会专业的学生等都可以直接为其服务。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培育和营造友爱的氛围,让失独老人真切地感受到制度的优越和社会的温暖。

  作者:慕海燕 赵晓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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