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指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对草案做了说明。他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草案明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五部法律中规定的法律委员会的职责,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这些新增加的宪法方面工作职责,体现本次修宪有关精神,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转化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沈春耀说,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在有关法律规定修改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专门决定,对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及时予以明确,是必要的、可行的。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履行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职责,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情况汇报等重要文件。这些职责是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由原法律委员会承担的职责,有必要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更名后继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问题予以明确。(新华网)